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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5月19日 粤食药监法〔2010〕7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管理,保障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7号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65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省内发布的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或省内发布的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或医疗器械在相应区域内的销售。

  第三条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时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符合第二条违法情形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及时将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有关证据(视听类广告应附录音录像光盘)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暂停销售规定的,依法作出暂停销售的决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公告。

  第五条 被暂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应立即执行暂停销售决定,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暂停该品种在相应区域内的销售。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暂停销售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通知、巡查广告中标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不严格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单位,应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及时进行抽验;经检验确认为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依法予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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