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的要求,独立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委托方签字确认。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发证程序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按A4纸装订成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Excel表格,见附件1);
(二)评价结论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市级以上成品油或液化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对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材料后,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主要指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企业。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应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