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本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人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安全生产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