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安监管〔2010〕8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和《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汽油、煤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加油站(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下同)的安全许可。
第三条 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初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