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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汕市环〔2010〕18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汕头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提高《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根据我市噪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一、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划分方法
  以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94)规定,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分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划分结果
  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及上述划分方法,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下列区域:
  1、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0类标准区域);
  2、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标准区域);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标准区域);
  4、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相邻的交通干线(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与0、1、2类区相邻的4类标准区域)。
  四、本划分方案的具体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应区域执行,并随我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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