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业培训体系。
1、创业培训数量指标。包括:将有创业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政策覆盖范围;对2009年以来的新创业者全部实施创业培训。
2、创业培训质量指标。包括:在全部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中,参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达到70%以上。
3、创业培训能力建设指标。包括:建立拥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制定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根据不同创业群体创业需求,创新培训方法与培训模式等。
4、创业实训能力建设指标。包括:设有专门的创业实训模拟教室;建立规范的创业实训基地;建立创业培训与实训基地的合作沟通机制;建立创业实训成效评价反馈机制等。
(四)创业服务体系。
1、创业服务组织指标。包括: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成立专门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等。
2、创业服务内容指标。包括:为创业者创业提供绿色通道;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结对帮扶和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等。
3、创业服务载体指标。包括:实施创业服务基层平台项目建设,规范和强化创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等。
(五)工作考核体系。
1、创建工作统计指标。包括: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制度,统一基层基础工作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工作情况通报或简报。
2、创建工作责任指标。包括:强化政府责任,将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及创建工作主要指标列入对当地政府的考核内容;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
二、创建工作成效考核内容
(一)全员创业活动指数有新的上升。包括:参与创业活动人数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所增加(包括当年新增参与创业人数、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增加、返乡农民工创业人数增加)。
(二)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有新的上升。包括:当年新增创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就业人数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有所增加;创业对新增就业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
(三)创业实体生存能力不断提高。包括:新增加的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达到8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