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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质监、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及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手续而擅自建设、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需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突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行政问责制度
  1.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2.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特别是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明确审批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分类管理,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3.各乡镇(街道)基层单位要以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扩大基层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基层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体系建设,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保障到位。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挂钩比例。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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