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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免费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四、婚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由各旗县市区政府推荐,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确定免费婚检机构。
  五、任务区分
  (一)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婚检工作。
  (二)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市直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婚检当事人的婚检工作,即:
  1、婚检当事人有一方在中区市直单位工作的。
  2、婚检当事人父母一方在中区市直单位工作且婚检当事人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
  3、婚检当事人双方及其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科尔沁区负责。
  六、婚检场所设置
  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婚检场所应分别设有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咨询宣教室以及开展婚检工作的必要设备。同时,按照市政府〔2010〕第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推行“咨询-登记-婚检-办证一站式”的服务模式。
  七、婚检程序
  (一)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要主动宣传婚检政策和重大意义,动员、引导当事人自觉接受免费婚检,并为婚检当事人发放《通辽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接受婚检当事人填写《通辽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表》,持有效身份证明(本人或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者持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婚检当事人双方及其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的持街道居委会证明)到市及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市及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应要求婚检当事人在《通辽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三)市及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按要求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提供免费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及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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