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的情形。
7.符合规定条件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统筹安排就读的情形。
三、督导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自查,并上报《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第二阶段,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并开展问卷调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和区县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查的方式。
四、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专项督导,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的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工作,并完成《统计表》填报工作。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各区县教育督导室将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