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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督〔2010〕17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0〕26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2010年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督导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重点督导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下列情形:

  (1)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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