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为城管执法人员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或穿着。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