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馈和改进。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和完善个性管理模型和数据库系统,反馈给税务系统内部,并不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更好地体现纳税服务,使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由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统一布置开展。在税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选取适量条件成熟的大企业,由市局和主管区(分)局帮助其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必要时,组织成立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开展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对有必要移送稽查环节的大企业纳税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稽查局办理移送手续,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七章 工作协作与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间要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各区(分)局要指定大企业税收管理联络员负责工作协作与信息沟通工作,共同做好跨区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跨省市的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按照总局的相关工作流程办理。市局负责跨区局之间大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各区局负责本辖区内跨科室之间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联合工作小组制度。对双方共同选定的大企业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尽量一起开展工作。
(三)信息交换制度。对只有一方确定为定点联系企业的,也要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另一方,以引起重视。
第三十条 各区(分)局对于需要了解和掌握大企业跨部门、跨省市或境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可向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局按照有关信息交换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中的有关涉税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和法律诉讼,不能挪做他用。
第八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求配备业务技术好、分析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为此,在市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确保满足对相关人员的高素质要求。同时市局要大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