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85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加强新形势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根据资产、收入和纳税规模以及特定行业等条件确定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大企业。
第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目标是:针对大企业的经营特点为其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实施相对集中、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指导和帮助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五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一)集中统一规范。在国地税分管范围不变、分税种管理为主不变、日常事务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和管理内容、方法的规范统一。各区(分)局原则上应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由征管力量较强的税源管理科室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深化信息管税。以我局已经具有的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应用。分步骤建立“大企业税收信息平台”,争取以较小的投入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三)前移管理重心。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借鉴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有效发现、评估和控制企业涉税风险,从注重事后检查处罚,转变为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做到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发生、最快速度地发现问题、最大程度以非对抗手段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