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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任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三)检验检测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报废、检验检测有关规定

  (一)购置、出租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实行产权备案制度。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对因产权单位变更需要注销原备案证明的或者达到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条件的,现有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出租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活动。

  (二)安装、拆卸、使用

  1对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工程实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前,要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送告知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要保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数、专业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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