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规范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行为,防止和减少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出租单位的备案管理
1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外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与出租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台;设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2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4)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二)安装拆卸单位市场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