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九)建筑外檐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二)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掏,废弃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
(三)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
(三)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四)明示对外开放时间;
(五)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向区县环卫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