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重建还建公共厕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建设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将重建还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共厕所。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全天免费开放。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场所附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和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县环卫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内部卫生间对外开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开放的卫生间应当设置指示标志,明示开放时间并接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拆迁工地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工程竣工后拆除。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