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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一)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

  (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

  (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

  (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3米以内区域为绿地;

  (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共厕所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无能力改造或者产权不明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导向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

  本市建立公共厕所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第二十条 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县环卫部门进行验收。

  公共厕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区域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共厕所,并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到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无法重建的,应当交纳拆除公共厕所补建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市容园林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拆除公共厕所补建费应当专款用于公共厕所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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