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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拆迁建筑物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统计,由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县(市)、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市拆迁办负责政策指导。评估费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计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费用评审由被动迁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对动迁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后,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动迁完成后,由被动迁单位出具竣工图及竣工决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出征收决定,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拆迁。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大包干办法,直接拨付有关县(市)、区,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包干资金的测算办法,依据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数量,按照相应的核算标准进行统计,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包干资金的拨付办法,先期支付60%征地拆迁包干费作为征地拆迁启动资金,征地拆迁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经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动迁资金,经财政评审后,先期拨付6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80%,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需要和运行,按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的2%作为工作经费(不足10万按10万计),一次性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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