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费补偿10元/平方米。各县(市)、区指挥部初审,市财政评审确认。
拆迁居民搬迁过渡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计发期限6个月。
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标准25元/㎡补偿(含拆迁劳务费)。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此前沿线县(市)、区另有标准并付诸实施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按照此前沿线县(市)、区制定并付诸实施的标准或参照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缆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委托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面积并作为组卷依据。
第十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搭建的各类构造物,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一律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