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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沿线涉及电缆、电线、管网及线杆的拆改工作由市政府动员部署,由所在县(市)、区指挥部联系并协调权属单位确定拆改方案和造价(经财政评审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负责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九条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拆除,依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环城水系工程沿线区片价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同时参照本辖区最近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确定最终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居民房屋,补偿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办理。

  拆迁经营性用房,经评估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不再安置。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确需整体搬迁的企业,根据经营性质和房屋类型、面积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协调国土部门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企业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照最近连续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期限6个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视为临时性用工,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从业人数,每人计发一次性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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