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59号)
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环城水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环城水系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 环城水系工程沿线涉及的鹿泉市、栾城县、藁城市、裕华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负责BT模式运作和资金保障。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