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未经规划批准,但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且未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9%处以罚款;依照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以上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四)擅自改变建筑位置,没有增加建筑面积,且不涉及地界、退道路红线、消防、日照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可以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前开工建设,但在工程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时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且所建工程完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