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未经规划批准,但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且未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9%处以罚款;依照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以上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四)擅自改变建筑位置,没有增加建筑面积,且不涉及地界、退道路红线、消防、日照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可以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前开工建设,但在工程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时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且所建工程完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