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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60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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