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管理的通知
(浙质监函〔2010〕51号)
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是具体承担鉴定工作的主体,其专业技术能力、法律法规水平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鉴定服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鉴定办)指定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时,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省鉴定办对已设立的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进行分类,按鉴定工作需要分为长期专家库和临时专家库。长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提出调整建议,经省鉴定办审查、公示后予以确认,列入专家库管理。
三、专家库建立后,省鉴定办对产品质量鉴定专家进行统一编号,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只能在专家库中选择产品质量鉴定专家,不得擅自在专家库以外选择专家。
四、遇特殊质量鉴定项目,专家库缺少相关专家,需选择使用其他专家的,可在签订鉴定委托书的同时向省鉴定办报批,经省鉴定办审查同意后可在专家库外临时聘用专家,由省鉴定办发放临时专家备案专用号(简称临时专家号)。临时专家号有效期至该产品质量鉴定案件办理完毕止,由鉴定组织单位及时收交省鉴定办。
五、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专业技术经验;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能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科学公正、作风正派。
六、专家要严格按照《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组织纪律,科学、公正、及时作出质量鉴定报告,保守秘密。
七、各鉴定组织单位在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要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及时进行调整;对情节严重的,向省鉴定办申请注销其专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