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校校庆管理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0〕5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校庆管理,经研究,现就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庆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校庆活动本着“节俭、喜庆”原则,严禁奢华、铺张。
二、校庆原则上逢“十”举行。
三、五十周年以下举办校庆活动省教育厅不发贺信、贺电,不安排人员参加。
四、五十周年(含五十周年)以上、不足百年举办校庆活动的,省教育厅发贺信或贺电,安排基教处人员参加。
五、一百周年举办校庆活动的,省教育厅发贺信或贺电,安排厅领导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