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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10年度气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10年度气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气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广东省气象部门2010年度中级、副研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粤气人函〔2010〕60号)、深圳市气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和评审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现将2010年度气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推荐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一)资历计算日期。今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二)申报气象初级职称的,按照《深圳市气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和评审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三)申报气象中级和副研级职称的,按照《关于广东省气象部门2010年度中级、副研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粤气人函〔2010〕60号)规定执行(参见附件2)。
  二、评审权限
  (一)申请评审气象初级职称,由市气象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申请评审气象中级和副高级职称,市气象局系统的人员由市气象初级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市气象初级评审委员会确认。上述材料由市气象局组织报广东省气象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依据相关《评审条件》和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和内容按相应的文件要求整理报送(未填写过申报材料的同志,应虚心向有申报经验的同志请教,各单位也可安排有申报经验的同志进行指导填写)。市气象局系统的于6月8日前送所在处、室(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的于6月8日前送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有关文件及附件,请到深圳市气象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zmb.gov.cn/。
  (二)材料初审。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定量评分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推荐评价意见(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效果,并表明是否同意推荐意见)。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以后的工作程序。
  (三)汇总审查。市气象局系统各单位(处室)于6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的《评审简表》(文件名格式:姓名+气象*级职称申报)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地址:283452603@qq.com)或OA邮箱发到市气象局办公室审查。)其他单位的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的《评审简表》(文件名格式:姓名+气象*级职称申报)由市气象减灾学会或市防雷协会负责代收汇总后送市气象局办公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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