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政函〔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04〕39号)修订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石政发〔2004〕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二、产权人可凭石家庄市房管局、地税局2010年3月31日前已开具的《石家庄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凭证》,继续享受石政发〔2004〕3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