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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普通建筑用石料整合矿区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普通建筑用石料整合矿区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45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

  你局《关于上报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调整后建筑用石料矿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仑土资〔2010〕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新设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9〕551号)和《关于调整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0 〕239 号),原则同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普通建筑用石料整合矿区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普通建筑用石料矿。

  2、采矿权受让人:宁波雄镇实业有限公司。

  3、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4、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25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8026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61.9米至5.5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5、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09〕60 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为22693 千立方米、宕渣量3977 千立方米。

  6、出让期限:5年。

  7、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同意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三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应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相关事项应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你局应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号)规定的程序实施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地缴纳出让所得,并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本批复有效期与采矿权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致,逾期自行废止。

  附件: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1980 坐标系)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普通
  建筑用石料矿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1980 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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