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报审查工作把关不够严,专家审查的责任性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采取的审查方式不同,聘请的审查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技术要求把关尺度不一、审查不够严格,部分储量年报的质量还不够理想。少数评审专家的责任性不够强,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今后的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等方面。目前,部分从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人员对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等认识模糊,技术要求掌握不全面,一些矿山不积极配合工作。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成效、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在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部要求对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账三图”,规范日常储量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因地制宜,进一步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二)充实矿政管理力量和加强培训,科学安排动态监测时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重视矿政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使矿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这项工作会指导、会检查,对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会审查、会使用,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果成为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集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动态监测时间。
(三)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保持地测机构工作的相对稳定。
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地质测量机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要对地质测量机构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凡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地测机构的招标方式,一招一年亦可改变为一招定3 至5 年,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做得好、信誉度高的地质测量机构,在同一地区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应用,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