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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三)加强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促使矿山依法开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把储量动态监管和日常矿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成了依法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力抓手。通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进行定期的测量,监督并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活动,使其认识到矿山储量管理的重要性。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不仅反映了矿山企业开采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也反映出矿山企业有无违法开采和超量开采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为查处违法开采案件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如湖州市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及时移送监察支队(大队)查处,2009 年全市立案查处矿山企业违法案件35 件。又如海盐县六里紫云石料有限公司越界、超量开采,储量动态监测后补交采矿权出让金26.4 万元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通过储量动态监测和严格执法,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开采。

  (四)提高了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了采矿行为,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在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以前,一些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但矿政管理部门很难及时发现。通过储量动态监测,能准确界定矿山的采矿位置及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情况、越界开采的位置和数量,为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违法开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后果,增强了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开采的自觉性。同时,促使一些重要矿山企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序开采,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行为。通过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资料的分析,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提供依据,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虽然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但由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在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少数矿山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配合不够。

  一些矿山企业对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不配合地质测量单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特别是一些有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予支持。此外,对地下开采矿山实施动态监测时,企业不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给监测工作增加较大难度。

  (二)矿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监测时间较集中,但一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有的根本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国土资源所更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导致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此外,在对监测单位进行招投标时,可供选择的地质测量机构数量少,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此外一些地测机构承担的项目多且时间集中,部分机构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任务。

  (三)地测机构工作不够称职,工作中尚有不少问题。

  地质测量机构的人员结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有待提高。有的测量机构没有配备地质、采矿技术人员,缺乏地质测量工作经验和矿山地质资料;有的对采掘资料收集、地质现象调查不深入,工程地质编录过于简单,样品采集缺乏代表性;有的矿山测量机构人员少,动态监测工作不全面,提交的储量年报过于简单,不能说明问题;有的没有设立控制点坐标进行测量,监测范围与开采范围不一致,对采空区的圈定没有实测资料;有的储量估算方法和公式的选择不合理;有的资源储量编码错误;有的没有建立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有的对同一矿山多次实测,出现累计储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误差较大等,直接影响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导致储量年报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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