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土资办〔2010〕8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各储量评审机构: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自2007 年起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在准确及时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查处越界开采、超量开采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前不久,省厅对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组织了各地自查和11 个市的对口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 年3 月,省厅发出《关于开展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的通知》(厅函〔2010〕34 号)后,各市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工作,立即布置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同时,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各市在4 月中下旬认真开展了对口互查,全面检查了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并对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了书面检查意见。
根据各市自查和互查的结果,2009 年全省2123 个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457 个,已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11 个。应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1021 个,实际完成矿山1021 个,监测率为100%。共投入储量动态监测费用1315.633 万元,其中财政支出1195.783 万元,占90.89%。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任务落实。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管理难度大。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对这项工作都高度重视,成立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积极组织矿政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学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深刻领会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认识;为保证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调整时,都及时充实调整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人员不空缺、工作不脱节,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精心部署。
在省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 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 号)及转发了
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浙土资办〔2008〕178 号)后,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市、县因地制宜开展了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召开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组织乡镇国土所矿管人员和地测人员及矿山业主学习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关于储量动态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印发小册子等多种方法,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根据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特点,对各工作环节作出精心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