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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培训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
  市内四区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资金中列支,分两个阶段拨付:
  (一)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班次(以取得《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600元的标准拨付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其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标准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用于项目征集、项目推介、专家服务、结业考试、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等。
  (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对经培训机构后续跟踪服务,学员在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后一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后,根据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对组织开展模拟实训(以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为准)和跟踪指导的,按每人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按每人1300元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对未组织模拟实训但开展跟踪指导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按每人700元拨付给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拨付给市创业指导中心。
  六、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
  (一)补贴资金申报。对市内四区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由各培训机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1、申报创业能力培训补贴的,应持有《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5)、《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附件6)和《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2、申报后续跟踪服务补贴的,应持有《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7)、《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经工商部门核实的创业成功人员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复印件,参加模拟实训的还应提供《青岛市创业模拟实训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8)和《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有关规定核实培训机构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将领取培训补贴人员信息资料录入创业培训微机管理系统,并与开班备案信息和就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初审合格的,要将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机构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要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作出继续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决定,并告知提出补贴申请的培训机构。
  (三)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资金申报材料,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到各培训机构和市创业指导中心。对培训机构委托创业实训机构进行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培训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及时将资金拨付创业实训机构。
  五市三区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程序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备案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
  2、青岛市创业培训报名表
  3、青岛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4、青岛市创业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
  5、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审批表
  6、青岛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
  7、青岛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审批表
  8、青岛市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花名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
  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

学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户口所在街道

身份证号

失业证、求职证、

派遣证编号

创业培训证书编号

培训机构名称

创业能力培训

结业时间

创业实训时间

跟踪服务情况

服务次数

时间

地点

服务人员姓名

服务内容

服务评价

学员签字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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