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举报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1、举报撞断路灯杆的车主并提供其车牌号的,奖励100元;
2、举报偷盗、破坏路灯设施的,奖励100元;
3、抓获偷盗、破坏路灯设施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偷盗、损坏防蚊闸的,每处奖励20元。
(八)举报违法养犬的:
1、举报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每只奖励10元;
2、举报饲养烈性犬的,每只奖励20元;
3、举报流浪犬每只奖励10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区城管部门举报。市、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向城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照片、书证、物证、音像等资料或材料。
第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转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受理人填写《深圳市城管业务举报奖励登记表》,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凡违法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