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系统运行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评估和建设管理
1项目实施前,应对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研究其可行性。项目单位根据选用的热泵方式进行论证和评估,应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评估意见、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评估意见、市规划局对井孔布局和管线布置的初步意见、市城管局取水退水许可证和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由市建设局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统一备案。
2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3市建设局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4热泵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系统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市建设局备案。
(二)强化运行管理
1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地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城管、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设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4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集中供热的建筑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申报和督导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负责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强化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