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进一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转变建筑用能增长方式,努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非化石能源,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极小,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以有效延缓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速度和匮乏趋势,促进能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质量,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思路,精心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不断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能源开发利用时,从规划、设计、建设等各环节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通过实施一批节能效果明显、推广价值高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广一批成套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确保201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1年达到30%以上,2012年达到35%以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工程和技术产业化取得明显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