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明确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负责,严禁向农民或村集体集资、摊派。村内道路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不得强行让农民出资出劳。禁止和纠正委托村级组织收费的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三)加强对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继续向农民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费。一是加强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治安户籍管理、民政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农机监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企业等收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必须向农民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是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农村用电、农村法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邮政电信、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村级订阅报刊等费用,必须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可拒绝交纳,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四)加强对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防止直接或变相利用“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农民按照民主程序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运作。重点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标准、议事程序、所筹资金和劳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和违法民主程序议事,严禁强行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同时要防止和纠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新农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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