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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文化局、市水务局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问题,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八)病媒生物控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爱卫办、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爱卫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

  四、实施步骤

  我市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3月-5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创建领导机构,动员部署全市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工作,制定《石家庄市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任务分解》。市政府对各区、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下达任务目标,对照标准,查找薄弱环节,整改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二)全面达标阶段(2010年6月-9月)。主要任务是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按照责任分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爱卫办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采取明查暗访措施,进行督导检查。适时邀请省爱卫会专家进行调研指导,查漏补缺。

  (三)迎查考评阶段(2010年10月-11月)。主要任务是依照标准开展自查,准备好创建工作总结及各类工作档案、技术资料和有关影像资料,向省爱卫会提出考评申请,并迎接省爱卫会暗访、调研、考核鉴定。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创卫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实行集中办公。创建指挥部及创建办公室主要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和督查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动员全民参与。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在媒体开辟专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区要在交通要道和辖区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公益广告。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在辖区单位、居民小区设立宣传牌进行广泛宣传,使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全市人民的认同感和参与意识,最大限度地把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

  (三)实行目标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区、各部门的“一把手”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本部门创建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本区、本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办事处、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活动,使卫生创建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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