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者于2010年4月30日前至市农机管理站签订“中央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补贴协议”,购机户凭“中央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补贴协议”直接到取得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经销商处自行购买补贴机具,资金补贴实行省局招标目录范围内“差额购机”直接补贴方式。
4、若补贴资金有余额,在上述登记时间之后至2010年6月10日前亦受理申请;若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则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标准由省局制定)、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报补贴的先后排序,采取大多数申请者可以接受的方式产生补贴名单,必要时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5、购机户购买机具后,2天内将所购买的补贴机具送到市农机管理站指定地点,由市农机管理站根据购机补贴政策进行确认(主要确认申请人是否购买农机),并在机具明显位置喷涂“中央财政农机补贴机具”同意标志和编号。同时农户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张、整机产品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4张)分别到包河区或井岗镇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入户等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1、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市成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市农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局、农委、农机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专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36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市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将在补贴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监督等制度。对违法乱纪、挪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3、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2010年6月底(第一批资金)和11月(第二批资金)将执行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文档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4、落实职责,确保实施。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