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助学贷款。在深圳办学的民办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属高校确定。
第五条 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
第六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市属高校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 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市属高校在校生实际发放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分别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市属高校核实的本校在校生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经费划拨给经办银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广东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所需风险补偿金数额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属高校根据贷款发生额及按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