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农村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沼气服务网点抽渣设备、检测设备、维修工具及配件等,必须公开招标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大中型沼气工程施工单位,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第二十一条 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审计决算制和竣工验收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决算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沼气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要依法订立合同。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应由专业施工队(公司)承担,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推广机械化施工,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建设模式。大中型沼气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和发改委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建后服务的监督检查。户用沼气项目要通过试水、试压合格后,方可投料。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全程监理,做好现场监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区)要按时上报沼气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进度、投资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
1、户用沼气、养殖小区、联户工程和乡村网点档案应包括:(1)项目申报资料、(2)省、市审批下达计划、(3)县(区)实施方案、(4)实施方案市级批复、(5)项目变更资料、(6)采购合同、施工合同、(7)公示材料、(8)组织、督查、宣传方面材料、(9)审计报告;(10)县(区)级验收报告、(11)县(区)级工作总结、(12)市级验收意见书、(13)项目户(乡村服务网点)花名册。户用沼气还要做好永久性标志现场标记和入档工作。
2、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期间在施工单位立档,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文件及技术资料移交业主单位,同时报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户用沼气项目和乡村网点项目应在项目下达当年完成。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应在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列入年度民生工程的项目,必须当年完成建设任务。大中型沼气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不能开工,将收回资金,重新调整项目,且3年内不得申报沼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