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圈。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猪粪尿自流进入沼气池;
(3)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化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鼓励配套沼液冲厕装置。
(4)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输气管、脱硫器不能靠近火焰上方。
第十四条 沼气服务网点建设。
(1)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应达到“七个一”标准,即1名以上持证沼气技术人员,一处服务场所、一处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能够承担建池指导、配件供应、简易维修、信息服务和重大疑难问题联系上报等工作。
(2)县(区)服务中心建设。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和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等。主要职能是受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乡村服务网点,开展技术轮训、巡回指导、应急处理、配件供应、大修服务、试点示范、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建设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每处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以“一池三建”为建设单元,包括沼气发酵池、贮气柜、原料处理池(粪便或秸秆)和沼气供气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计量和利用装置)。
第十六条 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10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沼气管道、灶具等。
第十七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原料预处理、厌氧消化系统、沼气沼肥利用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池型标准、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管路设计规范、施工安装操作规程、发酵工艺规程等规程和标准,逐户设计,统一施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按《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和《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沼气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承担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农村能源二级以上或环保工程三级以上资质,外省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必须在省农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