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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建设项目;

  (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变更调整预算的审核;

  (七)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审查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九)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任务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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