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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须及时进行资产清理,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审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未达到正常报废规定的资产;

  (四)须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的淘汰资产;

  (五)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和技术鉴定工作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 进行资产审计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计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每年至少须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工作,或发生以下情形,也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的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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