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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三)组织保障。市教育局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局领导(副局长、副书记)
  成 员:工委办、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计财处、高教处、基教一处、基教二处、职成处、德育与体卫艺处、安全处、建设办主要负责人;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
  (十四)后勤保障。市教育局对应急工作所需后勤服务提供必要保证。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学校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做好应急工作后勤服务准备工作,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保证能有效调度。
  (十五)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市、区教育部门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各高校、各区教育部门、各直属学校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协调工作,并组建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根据预案,做好应急演练。
  七、附则
  (十六)本预案是指导市属各高校、市、区教育部门、各学校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市教育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各高校、各区教育部门、直属学校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十七)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6:

  为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小学生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二、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体育课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为4课时(含1节活动课),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为3课时,高中每周为2课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三、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要排进课表,形成制度。凡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保证学生有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学生出早操制度。
  四、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调整作息制度,在课间操的基础上,延长活动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尽快推广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形成制度并列入课表。
  五、校长是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体育工作领导小组。
  直接参加组织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班主任及文化课教师,应当计算工作量。
  六、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及活动的指导,加强体育课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教育,以保证体育活动安全、有序、有效的开展。
  各中小学校应当认真执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购置必要的体育器材,建设、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尚未达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出相应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断完善。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建设快乐体育园地,满足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的需要。
  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起严格的督查和责任追查制度。把学校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工作,列为对学校日常工作的检查和学校校长年终考评以及有关工作的评比内容之中,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综合督导内容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没有开足开齐体育课和削减、挤占体育课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取消其评优评先和晋级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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