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市属高校核实的本校在校生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经费划拨给经办银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广东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所需风险补偿金数额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属高校根据贷款发生额及按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市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向市属高校返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分别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并向市属高校通报。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负责对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予发布。
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二)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罢课、罢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