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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主办单位评价意见。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条 等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学机构依照相应等级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办学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向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
  1.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向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2.办学机构申报市一级评估,经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3.办学机构申报省一级评估,经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三)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导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专访,确认其申报资格。
  (四)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组(或委托社会教育评估机构),通过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报告、召开教职工、学生、家长、社区组织代表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设备设施、观摩教育教学活动等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作出评估意见。
  (五)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拟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须在网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或可作为取消评估结果的事实依据,由相关教育督导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对达到等级标准的办学机构授予相应等级称号,颁发等级牌匾。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复查结果。申报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的上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办学机构获得等级称号后,每四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原等级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复评不合格或逾期不接受复评的,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等级牌匾,停止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
  第九条 办学机构出现合并或者分离办学时,通过复评确认其等级称号。
  办学机构停止办学时,等级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条 政府和主办单位对取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由授予等级称号的部门撤销其等级称号,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成人教育机构及其它培训机构的相关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助学贷款。在深圳办学的民办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属高校确定。
  第五条 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
  第六条 市属高校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市属高校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 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市属高校在校生实际发放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分别按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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