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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时统一登记在教师的《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作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20日前,负责学时登记的部门按照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要求提交培训数据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有学时折算项目的,在每年8月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学时登记;
  (二)每年8月25日前,各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将所辖中学教师的验证名册提交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教育局同时提交区内各校验证时间安排表;
  (三)每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开展验证工作,根据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记载的资料及该教师的学时折算实际情况审核该教师的年度学时达标情况,并给每位教师出具学时审核证明材料;
  (四)次年1月,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证情况反馈给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教科教研电教部门、国家级学校、省级学校、特级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征集中学教师市级继续教育课程通知的要求申报课程,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和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需临时开设课程的,可按规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课程纲要及教材、授课教师履历等申报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八条 申报教师资格证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培训属教师任职资格职前培训,其培训学时不再列入本周期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九条 中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第一周期累计的学时数不再延用到本周期,本周期的学时从零计算。
  第三十条 参加了市级培训的市属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时登记与验证工作由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时均指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学历培训是教师在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包括广播电大、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远程网络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民办学历文凭办学机构中接受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及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小组办公室2000年9月4日发布的《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免修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普通高中、幼儿园(以下简称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等级评估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高完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需开办二年以上(含二年),并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申请市一级评估需开办四年以上(含四年),并取得区一级称号一年以上;申请省一级评估需取得市一级称号一年以上。
  第五条 要求进行等级评估的办学机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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