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继续教育网络建设纳入市教育信息化工程,加强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等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链接各区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国内外各高校的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教师个别化学习和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一)保证财政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统筹力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深府〔1998〕194号文件的规定拨付,其中市、区培训经费的60%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40%划拨给学校或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各级继续教育机构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教师海外培训经费采取分级分类承担的办法。按5∶3∶2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市教育局负责50%,出国人员所在区负责30%,个人负责20%。市级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学校经费从每年市区两级财政拨付的职工教育费中列支,个人经费由出国人员自支,个人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减免。民办学校教师海外培训经费全部由学校自行解决。
多渠道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经费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标准执行,市、区教育部门将在教师培训经费中予以一定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审计工作。开展各类培训成本核算,并据此制定各类培训的经费标准,统一继续教育经费标准。
(二)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加强对专职教师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工作的指导。设立全市继续教育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师资共享。
鼓励统筹安排各类专家来深讲学活动,实现高水平兼职教师资源共享。安排政府聘请来深教学的外籍教师兼职进行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外籍教师使用绩效。
附件2: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初中、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三)新任教师培训;
(四)教师学历培训;
(五)培训者培训。
第五条 中学教师必须接受每年60学时,5年累计30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60学时的培训中,40学时为市级课程学时,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六条 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部分市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