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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2010修改)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能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辖区分局具体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应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录入档案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另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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